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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贻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8,099,9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1569%;其中现场投票 7 人,代表股份 207,792,168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26.1183%;网络投票 6 人,代表股份 307,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207,833,468 股 , 占出 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1
99.8719%;反对 2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8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850,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6059%;反对 2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9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207,826,468 股 , 占出 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8686%;反对 2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843,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5693%;反对 27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207,833,468 股 , 占出 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8719%;反对 2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8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850,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6059%;反对 2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9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207,833,468 股 , 占出 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8719%;反对 2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81%;弃


                                           2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850,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6059%;反对 2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9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见证了本次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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