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莱茵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18年12月)2018-12-29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8 年 12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3 部制度规则进行了修订,详细内容见公
  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上述 3 部制度还需
  经过公司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植物制品、农副土特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植物制品、农副土特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自营进出口(以上涉及许可审批项目除外);护肤    自营进出口(以上涉及许可审批项目除外);护肤
用化妆品的研发、销售及技术转让;食品添加剂、 用化妆品的研发、销售及技术转让;食品添加剂、
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

    现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1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现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现章程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拟修订为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本章 程 第 二 十三 条 第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本 章 程 第 二 十三 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现章程条款     第四十条                               拟修订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2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现章程条款     第七十七条                       拟修订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现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拟修订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章程条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

情况外,……                                    情况外,……

    特殊情况是指: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收购
                                            3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金额超过 5000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万元;                                              非经营性投资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3)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现章程条款   第九条                           拟修订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现章程条款   第七十六条                       拟修订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现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拟修订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4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