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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光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智
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关于为平陆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此次为平陆睿源金额为人民币 5950 万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 50%份额还款义
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平陆睿源未来的经营发展,且平陆睿源以其《山西阳煤丰
喜肥业平陆分公司循环经济能源岛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EMC)》的收益权向公司
提供反担保措施。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公司进一步完善长期激
励机制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
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表决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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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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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阮永平                      李 业                     黄晓莉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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