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 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1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889 号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智光电气董事会召集,智光电气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2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下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智光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2.智光电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8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8 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8年12月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李永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郑晓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芮冬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陈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关于选举吴文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曹承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张德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陈小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潘文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黄铠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选举陆晓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经核查,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智光电气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252,280,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23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08,9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519%。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登记在册的智光电气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 252,689,74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2.075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 9 人,代表 27,043,338 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2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智光电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8 年 12 月 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5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李永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李永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 (2)关于选举郑晓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郑晓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 (3)关于选举芮冬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芮冬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 (4)关于选举陈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陈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 (5)关于选举吴文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吴文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董事。 (6)关于选举曹承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曹承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张德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张德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陈小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陈小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潘文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潘文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黄铠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黄铠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7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监事。 (2)关于选举陆晓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票数为 252,6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7,011,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陆晓旸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689,74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043,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8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林映玲 唐 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