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5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智
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
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4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可在前述期限内进行滚动使用。
二、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
确定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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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仅确定回购股份用途,回购股份方案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聘任李泽如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李泽如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的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聘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副总裁的相关决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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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小卫 张德仁 潘文中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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