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智光电气: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3月)2019-03-25  

						                                               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内部审计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
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
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
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应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职业培
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
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
                                                               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及所办理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权限、系统流程、实物保护、经营业绩等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发现缺陷
和错弊;协助建立健全经营过程中的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销售、应收货款、重大业务合同、存货采购、成本费用、工资
福利、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内部往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货币资金、税务活动等
进行监督审计,以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增值性;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
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六)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
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3
                                                                内部审计制度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
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
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被审计单位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可建
议公司董事会给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
   (二)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及其他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
查。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合同签订、合
同执行、项目风险控制及项目收益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子公司主要领导调动、免职、辞职、退
休等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4
                                                               内部审计制度

价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
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二)审计部门拟定审计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三)在审计项目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审计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需要被审
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
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的过程及其结果、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进
行必要的复核。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五)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经审计项
目组查明后视情况修改或补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六)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发。董事会要求整改的被审
计单位,应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七)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
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并视情况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5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章    重大事项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
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6
                                                               内部审计制度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
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7
                                                                内部审计制度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和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工
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
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建议公司
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经济处罚:

                                       8
                                                      内部审计制度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