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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光电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28  

						                                                 2020 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0057

债券代码:112752          债券简称:18 智光 01

债券代码:112828          债券简称:18 智光 02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7日下午14:5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芮冬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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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220,579,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
5,703,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3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股份219,527,722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 的27.8662%; 通过网 络投票 出席会 议的股 东20名 ,代表股份
1,05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永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0,457,92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1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581,92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6%;121,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4%;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邵希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0,457,92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1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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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581,920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6%;121,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4%;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学琛律师、林映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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