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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光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2021-04-15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4 月修订)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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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 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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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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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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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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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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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
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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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
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及总裁报告,
董事长及总裁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
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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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
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

                            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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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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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
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
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立
专门岗位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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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 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条 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
见《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的信
息安全保密规定。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或总裁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登
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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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 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
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五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 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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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
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
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
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传播 媒介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
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 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
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
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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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 不
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
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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