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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26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经2012年3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
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短期理财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
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保本收益
类理财产品(除以股票为投资品种的主要理财产品)买卖或固定收益
类证券(除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无担保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短期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短期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
需求;
    (二)短期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收益递
增类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或活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短期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制度》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
    (一)单笔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公司管理层审核论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低于上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由董事长批准行使,董事长可授权
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
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短期理财业
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
短期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
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负责人为第一责
任人。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
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
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内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短期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
况和短期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
交理财计划给公司总经理审核;
    (二)经总经理审核并书面同意后,短期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
及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
节直至实施;

                               -2-
    (三)短期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每月5
日前,财务部将短期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和内审部门;
    (四)短期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短期理
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
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之间”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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