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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7-27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原公司章程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回购本公司股份;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八)本章程的修改;
    (九)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新增第八十一条      以后各条顺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
       (十)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
的其他事项。


四、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年度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公司章程》中关于
对外担保有关规定情况;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发生变动;
    (六)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或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
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
    (七)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五、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原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范围。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政策,每连续三年至少
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不得
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修改为: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
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
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
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
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报告期净利润为正;(2)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的比例:
    (1)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
分红。
    6、分配股票股利的最低比例: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
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8、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
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
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原公司章程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由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生效实施。


    修改为: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 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