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57、58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卫国 柳瑞清 许立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