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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31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第41条和第7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和《中小企业板投资者
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第37条等相关规则,履行必
要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本公司为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清 远 分 行 提 供 了 期 限 自 2012.7.24 — 2013.7.24 止
8,0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期末借款余额为0万元;在广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提供了期限自2013.8.31—2014.8.31
止6,0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年末借款余额为3,50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三届4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2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000.00万元,系为清远精
诚 铜 业 有 限 公 司 在 广 发 行 清 远 分 行 提 供 了 期 限 自 2013.8.31 —
2014.8.31止6,000.00万元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担保。占公
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4%。
     4、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经在报告期内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1-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
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
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董事会出具的《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审议决策
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情况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4 年度拟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公司芜湖楚江物流有限公司
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市场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互惠互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
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精诚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清


                              -3-
远分行申请不超过 6000 万元银行授信敞口融资和向清远农商行申请
不超过 3500 万元银行授信敞口融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
利于控股子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同意公司为清
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申请不超过 6000 万元
银行融资和向清远农商行申请不超过 3500 万元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上述担保事项须提交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六、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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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3 年总股本 326,0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 1,630,200.00 元。不派送
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
分配。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公司 2013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同意该利润
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        卫国、柳瑞清、许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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