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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201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卫国)2014-03-31  

						                          精诚铜业 201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卫国)
    各位股东:
           大家好!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1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规及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议,
    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3 年履职情
    况作如下汇报: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3 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加                                     是否连续两次未 召开股东大会 出席股东大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次数

       8            8           0          0            否             2            2

           本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与会各项议
    案,并以严谨、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年度我对提交董事会的
    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所有提案均投赞成
    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2013 年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公司 2013
    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深入了解公司的内
    控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并就财务管理、募投项目变更及募集
    资金使用和经营状况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
    在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上,对提交会议的每个议案进行认真审核,

                                           -1-
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重大事项充分发表
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无妨
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我认为,2013 年公司严格规范运作,
诚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财务管理稳健。
    (一)在 2013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三届 4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第
41 条和第 7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和《中小
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 号)第 37 条等相
关规则,履行必要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清远精诚)在广发行清远分行提供了期限自 2011.6.26
—2012.6.26 止 8,000.00 万元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担保、
期限自 2012.7.24—2013.7.24 止 8,000.00 万元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
票最高额担保。为清远精诚在深发行佛山分行提供了期限自
2011.6.28—2012.6.28 止 3,000.00 万元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最高
额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二届 16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
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8,000.00 万元,系为清远
精诚铜业有限公司在广发行清远分行提供了期限自 2012.7.24 —
2013.7.24 止 8,000.00 万元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担保。占
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3%。
    (4)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经在报告期内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

                              -2-
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
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
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董事会出具的《201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审议
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情况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3 年
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3-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公司芜湖楚江物流有限公
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市场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互惠互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精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
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精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
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精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
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同意公
司为安徽精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事项须提交 201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
要求,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

                             -4-
向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0 万元银行融资和向交
通银行清远分行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银行融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
利于控股子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同意公司为清
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0
万元银行融资和向交通银行清远分行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银行融
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事项须提交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7、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
   8、关于投资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则,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
子公司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能促进公司充分借道香港自由
通商贸易港口的有利资源和优势,拓展融资渠道并降低融资成本,为

                               -5-
公司未来向海外业务拓展提供通道。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决定是出于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9、关于本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公司 2012 年
度实现净利润-56,966,051.72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0 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 162,170,540.09 元,减去本年度分配 2012 年度现金
红利 6,520,799.98 元 , 本 年 度 末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总 额 为 98,683,688.39 元。
   鉴于公司 2012 年实际亏损,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不进
行现金利润分配。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考虑到公司新年度
经营发展需要,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新项目经营运转, 也
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表示同意。
    (二)在 2013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三届 7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2007]28 号文件的要求,
作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查
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
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6-
    2、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三届 9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
集团”)持有的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芜湖楚江
物流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安徽森海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芜湖双源管业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楚
江集团及姜彬、阮诗宏、袁浩杰、孙昌好、卢旭等 5 名自然人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上述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全部交易,且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
件,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实施。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有关会议资料已于
董事会召开前提交我们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相
关材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
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7-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2)楚江集团持有本公司 15078.66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2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
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姜纯先生、何凡先生、王刚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3)本次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重组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59 元/股,
并根据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有)相应
调整。公司本次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一致,即 6.59 元/股,并根据本次发行前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有)相应调整,最
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8-
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
集团”)持有的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芜湖楚江
物流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安徽森海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芜湖双源管业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楚
江集团及姜彬、 阮诗宏、 袁浩杰、 孙昌好、卢旭等 5 名自然人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 上
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全部交易,且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
条件,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实施。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相关材
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 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精诚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
可。
   (2)楚江集团持有本公司 15078.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2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实现楚江集团的整体上市,
消除和规避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将在原有产品的基
础上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9-
的利益。
   (4)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5)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及公司与楚江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以及公司与楚江集团及姜彬、阮诗宏、袁浩杰、孙昌好、卢旭等 5 名
自然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具备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购入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 6.59 元/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价格一致 (即 6.59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情形。
   (7)鉴于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资产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数
据审核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和盈
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内容再
次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
见。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在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三届 11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 10 -
   1、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楚江集团”)持有的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芜湖楚江物流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安徽森海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芜湖双源管业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楚
江集团及自然人姜彬、阮诗宏、袁浩杰、孙昌好、卢旭等 6 名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全部交易,且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为前提条件,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实施。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材
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
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要求,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
项条件。
   (2)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3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
格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 年 10 月 10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59 元/股;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11 -
   (3)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
进行评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以资
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我们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方案、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聘请华林证券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林证券具有保荐人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实现楚江集团的整体上市,
消除和规避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将在原有产品的基
础上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
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7)楚江集团现持有本公司 15078.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2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依法履行了回避了表决义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关联交易的决策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 12 -
利益。
    (9)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提
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楚江集团已持有本公司 46.25%的股份,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发
行的股份,楚江集团将持有本公司 53.90%的股份,若考虑配套融资
发行的股份,楚江集团将持有本公司 52.72%的股份,仍为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并且楚江集团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同意楚江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后,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2 条规定,楚江集团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10)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
    (1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安徽精诚再生资源有限
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拟受让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集团”)持有的
安徽精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仔细阅读了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
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 13 -
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该等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协商
作价,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权转让的定价客观、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有利于本公司与楚江集团间股权
关系的理顺。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总
体安排。
   (5)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审议批准。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3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高管任免、
募投集金的使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动查询,详实听取相关人员的
汇报,获取所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及时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
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此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
见,行使职权。同时,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
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
    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向公司管
理层了解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生产
状况予以关注,并与审计会计师面对面沟通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

                            - 14 -
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保证了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年报。
    五、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卫国
   电子邮箱:Weiguo0405@126.com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卫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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