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铜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2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精诚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张俊两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精诚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
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数 153,644,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243%。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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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5)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的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审议通过了《2014 年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股东安
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何凡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
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
表决权总数。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清远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张 俊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