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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4-05-1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3]皖天律证字第171-3号


 致: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
诚铜业”)的委托,作为精诚铜业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喻荣虎、汪明月、张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
身份,参加精诚铜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2013]皖天律证字第 171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
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及[2013]皖天律证字第 171-1 号、[2013]皖天律证字第 171-2 号补
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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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
据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正。本所律师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精诚铜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精诚铜业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下:

    一、请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交易的
具体安排和原因,该行为是否符合楚江集团和森海高新的相关内控制度规
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就上述问题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 1 条]

    答:

    2013 年 1-8 月,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交易,产生期货交易平仓损
失 2,159.06 万元和持仓损失 211.72 万元。上述交易过程中,森海高新先为楚江
集团垫付期货保证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垫付资金利息。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楚江集团已将森海高新垫付的资金 4,625.59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74.64
万元转入森海高新账户。

    针对上述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交易并形成较大亏损,相关损益最
终由楚江集团承担的情形,本所律师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访谈楚江集
团高管人员,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期货委托理财协议书》、《委托开仓协议书》、
《委托平仓协议书》、会计处理记录等方式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楚江集团的期货账户开立情况、内控制度及历史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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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楚江集团 2013 年 7 月份以前未开立期货账户,但楚江集团下属的
芜湖楚江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薄板股份”)拥有期货账户,并配备了
专门的期货投资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操作人
    期货账户号                              操作品种                  操作期间
                    员数量

上海大宗电子 3789     1                       钢铁                      2008

                             铜、白糖、钢铁、焦炭、金、银、精对苯
 中大期货 218029      1                                               2008-2013
                             二甲酸、焦煤、锌、螺纹钢、玉米、强麦
                             铜、白糖、金、银、精对苯二甲酸、焦煤、
中融期货 10000008     1                                               2011-2013
                                     锌、螺纹钢、玉米、强麦

                             铜、白糖、金、银、精对苯二甲酸、焦煤、
  中证期货 70796      1                                               2012-2013
                                     锌、螺纹钢、玉米、强麦

    鉴于作为独立绩效考核的子公司,薄板股份自成立后一直未从事具体项目及
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亦无重要经营性资产,因此楚江集团指
定薄板股份独立从事风险投资业务。

    为规范期货风险投资业务的操作流程,防止形成重大投资风险,形成内部的
相互监督、授权、绩效和责任机制,薄板股份按照楚江集团的要求制定了《期货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①业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指定专人)为操作指令执行人、合同签订人,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
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
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
权力;②期货风险投资的操作额度,仅限于自有资金和集团核定拨付资金的范围。
投资品种原则上应当遵循分散投资原则,规避集中投资单一品种的风险;③从事
期货风险投资时如需增加投资额度、要求楚江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及集中投资单一
品种的,应当提交楚江集团会商决策后方可实施。

    2013 年 7 月,楚江集团启动整体上市规划后,为简化集团组织架构,清理
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楚江集团决定注销薄板股份,将需保留的期货投资业务
及相关人员纳入楚江集团管理。至此,楚江集团下属的薄板股份终止期货交易事
项。2013 年 7 月,楚江集团单独开立了华安期货 105000888 号期货投资账户。

    (二)森海高新的期货账户开立情况、内控制度及历史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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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海高新自 2008 年设立之后,自 2010 年开始逐步投入运营,在 2011 年和
2012 年间仍处于市场开拓、产能投入、产品改进、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到位和管
理磨合期,因此在该段期间内森海高新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在逐步建设过程中。

    虽然森海高新已于 2010 年 2 月开设了自有期货投资账户(账户号为银河期
货 290058),并且在 2011 年和 2012 年间实施了一定数量的期货交易来规避原材
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但随着森海高新铜杆业务的逐步扩大,上述期货交易若不进
行规范管理,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期货交易与生产订单匹配的缺口风险加大,另一
方面也可能会导致人为误操作的投机风险。因此,2012 年下半年,森海高新根
据楚江集团的要求,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①总经理为操作指令下达人、合同签订人;总经理授权指定专人
为操作指令执行人;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
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力;②实体经营公司的期货操
作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原材料采购计划和订单承接计划,
制定合理的现货敞口库存量,上述现货敞口库存量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连续生
产的周期 30 天以内。公司总经理需要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在年度内制定合理的
调整计划,调整计划按月向集团汇报;③对于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负责人,需要严
格执行授权、审批、实施指令的操作步骤。操作程序的履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经核查,报告期内森海高新独立实施的期货投资业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
按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实现的期货盈亏均已计入
公司的相关损益。

    (三)2013 年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投资的原因和具体操作情况

    1、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投资的原因

    2013 年初,楚江集团下属薄板股份的期货团队在分析市场行情后认为,电
解铜产品在经历 2011 年和 2012 年的市场行情后,2013 年市场行情存在一定的
套利空间,因此拟加大电解铜期货的风险投资业务。但鉴于薄板股份本身并无增
量资金,根据《期货风险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薄板股份将上述是否增加期
货风险投资的事项提交楚江集团讨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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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1 月 19 日,楚江集团针对上述期货投资业务召开行政办公会议(会
议主要参加人:楚江集团董事长、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薄板股份总经理等)进
行了讨论。经论证,楚江集团决策层认为上述期货风险投资的获利可能性较大。

    鉴于薄板股份无增量资金,而森海高新在经过 2011 年和 2012 年的发展后,
生产经营和资金回笼逐渐趋于稳定,产品步入盈利阶段,预期 2013 年经营性现
金流将大幅好转,回笼资金可逐步归还楚江集团在 2011 年至 2012 年为支持森海
高新的发展向其通过往来账项借出的资金。鉴于森海高新与楚江集团的资金往来
关系,考虑到森海高新拥有期货交易熟练操作人员和电解铜期货投资账户且账户
资金余额较大,为避免资金反复进出,同时考虑到委托森海高新进行风险投资操
作仍能从制度、手续、决策证据上与森海高新自身套期保值操作完全独立分开核
算和考核,不影响森海高新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楚江集团决定委托森海高新实
施上述期货风险投资业务。

    2、相关业务的具体操作和财务处理情况

    2013 年 1 月 20 日,楚江集团与森海高新签订了《期货委托理财协议书》,
对期货委托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楚江集团如需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
投资时,由楚江集团向森海高新发出开仓及平仓指令;森海高新根据楚江集团指
令进行的期货投资,盈亏均归楚江集团所有。

    2013 年 1 月 31 日,楚江集团与森海高新签订第一笔《委托开仓协议书》,
并在协议书中约定:森海高新同意代垫开仓资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收
取资金占用利息,楚江集团在合约到期前委托森海高新卖出平仓,如委托森海高
新交割,需由楚江集团在合约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向森海高新提交交割意向书,并
签订委托交割协议书。森海高新根据协议,将该委托代理业务作为非自营业务处
理,将所发生的资金支出记入“其他应收款-楚江集团”进行核算。

    2013 年 4 月 15 日,楚江集团与森海高新签订第一笔《委托平仓协议书》,
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委托森海高新平仓的期货量,平仓收回的资金归属,平仓盈
亏的归属等内容。森海高新根据协议,将合约平仓收回的资金冲减“其他应收款
-楚江集团”进行核算。

    经核查,楚江集团与森海高新的其他期货代理业务均签订了《委托开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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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委托平仓协议书》,其会计处理保持了一贯性。

    2013 年 6 月,楚江集团与森海高新对前期进行的期货委托交易事项进行了
第一次的结算,对原委托交易中形成的代垫资金进行了利息计算,经楚江集团确
认无误后,将该资金占用费列当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核算。楚江集团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将因代理期货交易业务所发生的资金占用、盈亏和资金占用利息共
计 1,494.22 万元汇入森海高新的经营账户内,森海高新将所收到的款项冲减“其
他应收款-楚江集团”处理。

    2013 年 7 月,鉴于精诚铜业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为消除上述关联交易,
楚江集团在华安期货开立了自营账户。2013 年 8 月底楚江集团开始委派专人进
行集团自营期货交易业务,同时对前期发生的期货委托交易事项进行了结算,将
森海高新因代理期货交易所发生的资金占用、盈亏和资金占用利息共计 3,206.01
万元汇入森海高新的经营账户内。至此,楚江集团与森海高新终止该项期货交易
委托事项。

    经核查,楚江集团在委托森海高新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时,根据森海高新提供
的相关单据,将森海高新代理的期货投资交易作为自身业务进行处理,对森海高
新的代垫资金列入“其他应付款-森海高新”核算。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2013 年 1-8 月,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从事期货风险投资,并由楚江集团承
担相关损益的情况具有相应的实施背景和事实依据。楚江集团下属相关子公司根
据各自经营范围和经营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期货风险投资和期货套期保值投资的
内控制度。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期货投资,双方均履行了必要控制程序,符合
双方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楚江集团按自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森海高新按代理业
务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了楚江集团委托森海高新代理经济业务的实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代理业务核算的相关规定。



    二、请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楚江集团在停牌前卖出股票和本次重组
以资产认购股票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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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经核查,2013 年 5 月 28 日,楚江集团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卖出精诚铜
业 270 万股股票,占精诚铜业股份总数的 0.828%;2013 年 6 月 27 日,精诚
铜业首次召开本次重组论证会;2013 年 7 月 15 日,精诚铜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2013 年 12 月 20 日,精诚铜业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事宜,本所律师认为,楚江 集团在停牌前卖出
股票和本次重组以资产及现金认购股票不构成短线交易。理由如下:

    (一)楚江集团以资产及现金认购股票具体实施完毕的时点距楚江集
团卖出股票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间。

    《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 ,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楚江集团以资产及现金认购股票
的行为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楚江集团自 2013 年 5 月 28 日卖
出股票至今,间隔时间已超过六个月。

    (二)楚江集团卖出股票和以资产及现金认购股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又买入 ”行为。
    经核查,楚江集团卖出股票行为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二级市场)出
售的存量股票,其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有关规定向精诚铜业出具《减持说明》并进行了报备;楚江集团以资产及
现金认购股票并不是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存量股票的行为,而是其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范围内以资产及现金认购精诚铜业发行的增量新股,二者在
适用法律、交易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本所律师认为,楚江集团本次
以资产及现金认购的股票在其成功发行前不为任何人持有,不属于法律规
定的“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又买入 ”行为。
    (三)楚江集团卖出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经核查,楚江集团卖出股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在上述时间段
内精诚铜业尚未形成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及初步方案,楚江集团无从知悉
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其卖出精诚铜业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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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规定,楚
江集团卖出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楚江集团卖出股票和以资产及现金认
购股票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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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四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喻荣虎


                                                  汪明月


                                                  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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