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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境内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2014年7月)2014-07-16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
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精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及所有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铜、
锌、螺纹钢、热卷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
能,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中商品因价格波动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
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
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六条 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
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
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套期保值投入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资金额度,如过程
中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资金额度的,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依据本制度进行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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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九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管理机构。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总裁、事业部总经理、公司财务部门、公司
期货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总裁担任组长,事业部总经理为副组
长。
   第十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具体分工:
   1、总裁:
       ⑴负责对公司期货保值风险的全面控制,是公司保值风险控制
的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期货开户、期货账户出入金的审批;
       ⑶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出现风险时的应急处理;
       ⑷负责召集期货领导小组会议。
   2、事业部总经理:
       ⑴负责按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进行事业部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操作,是事业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建立事业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分
工;
       ⑵负责事业部期货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审批;
       ⑶负责对事业部期货开户、期货账户出入金进行审核。
   3、公司财务部门:
       ⑴负责对期货保值所需的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对账户出入金进
行审核;
       ⑵每月监控期货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⑶每月末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监控资
金的安全。
       ⑷定期或不定期对套期保值的操作规范性进行检查;
       ⑸负责对事业部保值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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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期货管理部门:
       ⑴负责对事业部保值的规范性进行监控;
       ⑵负责对账户出入金进行审核;
       ⑶负责对账户持仓、浮动盈亏进行日监控,对可能产生风险的
进行预警,并及时向总裁报告,提请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
       ⑷负责联动财务对事业部保值效果进行定期评价。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期货账户的设立与注销:事业部相关部门填制期货账户
设立或注销申请表→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公司期货管理部门审核→公
司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出入金管理:事业部相关部门根据交易账
户资金的占用情况,结合保值方案所需资金对账户出入金提出申请→
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公司期货管理部门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
司总裁审批。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日常业务操作管理:
   事业部期货操作部门提出操作方案→事业部期货领导小组讨论确
定操作方案(须 2/3 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报公司期货管理部门备案→事业部总经理下达操作指令→事业部交易
员下单。
   事业部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易审批表
→事业部相关部门审核→事业部总经理审批→报公司财务部、期货管
理部门备案。
   当持有的期货头寸转为现货月合约后,需要继续持有原头寸时,
进行移仓操作。事业部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载明为移仓,
开、平仓操作)→经事业部相关部门审核→事业部总经理审批→报公
司财务部、期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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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值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需对保值的效
果进行评价,并定期出具评价报告,以检验期货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要结合产品的特点及与期货相关性,审慎地
选择现货参考标准,以便于进行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价格变动相关性比例在 80%-125%,为完全性套
期保值;套期保值价格变动相关性比例大于 125%,为过度补偿性套期
保值;套期保值价格变动相关性比例小于 80%,为不足补偿性套期保值。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
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1、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期
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
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九条 事业部的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1、期货操作部门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
司,推荐给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2、事业部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
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防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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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业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管理
部门,必要时期货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会议:
   1、当期货价格波动与现货价格波动产生较大的偏离值影响到套期
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时;
   2、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时;
   3、期货账户持仓风险度过高,影响正常的套期保值运行时;
   4、事业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
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总裁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
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
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
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事业部每日向公司期货管理部门报告当天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
市场信息等情况,期货管理部门汇总整理后报送总裁。
   第二十七条 事业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期货管理部门报送期货
保值业务月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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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公司财务部门
对资金使用、盈亏状况及保值的有效性进行整理、分析后向期货领导
小组汇报,公司期货管理部门对保值规范性和保值效果进行梳理、总
结,并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
关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
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
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制度程度操作的,交易
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
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
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
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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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
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
少 10 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
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属事业部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遵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事业部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
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
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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