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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4年7月)2014-07-16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
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
披露。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主要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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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
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事业部、子公司及
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
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短期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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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重大合同的签订;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2、3、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
需在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前报告,达到下列标准的公司应履行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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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含 0.5%)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额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破产;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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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
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
比例在30%以上;
   2)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
   3)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
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
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上。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发生的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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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
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0、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单
笔对净利润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
以上);
   14、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净利润的10%;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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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
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
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
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
分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
规定的信息。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的任何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及
分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
或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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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
司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应报
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在重大事
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事业部负责人或者子、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按照下述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
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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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指定联络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1、2、7、8)、第七项(1~8)、第八项(3、12、13、14)
等所述重大信息的应第一时间立即报送股份公司财务部,由股份公司
财务总监核查后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本制度其它项目所述重
大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指定联络人应第一时间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报告义务人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
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股份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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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
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联络人和
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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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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