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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2014-08-09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精诚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吕莹女士增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独立董事: 柳瑞清、许立新、龚寿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精诚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基
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盛代华董事兼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上
述人员的简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 柳瑞清、许立新、龚寿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