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2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精诚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张俊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212,801,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405%。经
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8,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9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0,801,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49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吕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会后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张    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