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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9-04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精诚铜业         编号:2014-054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4]477 号)核准,向楚江集团、孙昌好、姜彬、阮
诗宏、袁浩杰、卢旭 6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040,84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9 元/股,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889,155.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 3,852,163.3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036,991.63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4]2529 号)。此次募集配套资金
中的 90,000,000.00 元用于偿还借款(用于支付本次购买标的公司已
有集体流转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之出让金),剩余 25,036,991.63
元全部用于楚江合金 25,000 吨/年高新技术改造及新增 5,000 吨/年升
级产品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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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 2014 年 9 月 2 日,与
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芜湖扬子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乙方”)、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 “丙方”) 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丁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20000190281110300000106,截止 2014 年 8 月 29 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5,036,991.63 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 “25,000
吨/年高新技术改造及新增 5,000 吨/年升级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
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并抄送甲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甲方和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甲方作为丁方实施“25,000 吨/年高新技术改造及新增 5,000
吨/年升级产品项目”的授权方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丁方遵守其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
责。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五、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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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甲方、丁方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浩淼、许
先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同时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其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应衣
时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由丁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3-
特此公告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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