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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精诚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张俊两位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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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开,经与
会董事推选,会议由董事盛代华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与
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
股份数 209,949,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243%。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0,139,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62 %。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0,089,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70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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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的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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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凡由于和审议事项
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
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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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吴 波


                                              _____________
                                                   张   俊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