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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2015-06-06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1)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满 12 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
解禁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12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 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24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 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36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后,顶立
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精诚铜业股份的 20%。上述
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顶立汇智剩余股份小于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
股份数的,缺口部分由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承诺锁定相应的股份。待当年末的应
收账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 4 年(如 2017 年为当年,则 2020 年为第 4 年)上述
应收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精诚铜业后,解锁
其余的股份。
    第四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60 个月起,顶立汇智当年可
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20%,该等股份的解禁
只与时间相关,不存在业绩承诺等其他条件。
    (2)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的确定方法: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例),对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应收账款,顶立科技
需全部承担收回责任,并冻结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对应数量的股份,
根据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分期解禁。具体计算和实施方式如下:
    基准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
    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顶立科技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实
际实现的累积净利润-承诺的累积净利润)
    若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则无需冻结股份。
    应冻结股份数=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
    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冻结股份的解除冻结机制:
    自股份冻结之日起,精诚铜业每季度末对顶立科技 2017 年末的应收账款的
回款情况进行核定。
    本季度可解除锁定股份数量=应冻结股份数×(截至本季度末累积收回的
2017 年末应收账款-截至上一季度末累积收回的 2017 年末应收账款)÷2017 年
末应收账款总额。
    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仍有未收回的 2017 年末应收账款,则应收账
款的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对精诚铜业予以补偿,补偿完成后,应冻结股份全部
解除锁定。
    冻结股份数量及补偿金额分摊:
    应冻结股份数及可解除锁定股份在各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冻结比例、解锁比例
按各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对价的金额占各补偿义务人所取得的对
价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精诚铜业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业绩
承诺方增加的精诚铜业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方式继续冻结股份数的计算。
    每次解禁时,应待《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行业绩补偿,在扣
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补偿
义务后,予以解禁相关股份。第一次、第二次解禁和第三次解禁如需实施股份补
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合计数为:解禁比例×向补偿义务人发行的股份总数—
补偿股份数。第三次解禁中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解禁方式按前述与应收账款回
收情况分期解禁的计算公式计算。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戴煜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满 12 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
解禁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12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 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24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 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36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中汇德投资应
继续锁定的数量后,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精诚
铜业股份的 40%。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待当年末的应收账
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 4 年(如 2017 年为当年,则 2020 年为第 4 年)上述应收
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精诚铜业后,解锁其余
的股份。
       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谭兴龙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满 12 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解禁
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12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能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 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24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能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 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36 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中汇能投资应
继续锁定的数量后,汇能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精诚
铜业股份的 40%。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待当年末的应收账
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 4 年(如 2017 年为当年,则 2020 年为第 4 年)上述应收
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精诚铜业后,解锁其余
的股份。
       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赛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华菱津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富德欣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锁定期内,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跃时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贯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深圳富德泰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富德欣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对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如
下: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锁定期内,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周岳云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关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刘   刚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关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丁   灿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关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孙辉伟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关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吴   霞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关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罗静玲


                                                       2015 年 6 月 5 日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鉴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铜业”)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
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
辉伟、吴霞、罗静玲及罗新伟合计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并向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
    关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精诚铜业股份因精诚铜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罗新伟


                                                      20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