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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诚铜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7-1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安徽精诚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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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下午 2: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09,949,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2%。股东代理
人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41,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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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17,191,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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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
公司名称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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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吴     波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