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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8月)2015-08-19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
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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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充分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并充分听
取内审部门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2-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
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
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明确表示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予以签字,该
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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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
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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