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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5-08-19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条                                            条
                      内容                                              内容
文                                            文
   为规范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规范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       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
第                                            第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一                                            一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条                                            条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
     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第 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二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二 为其主营业务;
条 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 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
   供财务资助。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           删除第三条
三 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
条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
第                                        第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金等财务资助。
四                                        三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
条                                        条
   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
   回避表决。
第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第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1-
五 大会审议。                                 四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
条                                            条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过 70%;
   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第                                        第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六                                        五
   供的财务资助;
条                                        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
                                             资产的 1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           删除第七条
第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七
   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
条
   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
第                                        第
   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    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
八                                        六
   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条                                        条
   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第 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第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九 务。                                   七 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条                                        条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
                                             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
第 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 第 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
十 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八 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条                                        条
                                             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2-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新增加一条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
                                             后十二个月内;
                                          九
                                          条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新增加一条                             第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十 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应做好接受财务资
第                                        第
   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十                                        十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审计部对财
一                                        一
   调查工作,并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    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条                                        条
   行审批程序。                              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十 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 十
                                             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
二 外财务资助手续。                       二
条                                        条 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增加一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
                                          十 后,方可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
                                          三 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
                                          条
                                             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新增加一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
                                          第
                                          十 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
                                          四 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条
                                             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3-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           删除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第
   (一)公告文稿;
十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三)独立董事意见;
条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           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
     序;
                                                      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
     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
     (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
     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
     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
                                                   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第   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第
十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十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
四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五 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条   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     条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         况;
     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
     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           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
     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发表核查意见;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
     期金额;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

                                                      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4-
                                                    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

                                                    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

                                                    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
第                                            第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
十                                        十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采取的措施:
五                                        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
条                                        条
   履行还款义务的;

                                              -5-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         还款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