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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5年8月)2015-08-19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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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2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应做好接受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
方可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
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
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
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
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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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
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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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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