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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8月)2015-08-19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 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1-
    (二)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
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
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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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
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3-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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