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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2015-09-02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编号:2015-088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152144 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安徽楚江科技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
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
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44 号)


    2015 年 8 月 4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顶立科技从事部分军品业务,部分信息涉及国
家机密,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涉密信息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后予以豁免披露,或采取脱密处理的方式
进行披露。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涉密信息的类别。2)补充披露涉
密信息豁免披露是否已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如采取脱密处理请补充披
露具体方式。3)履行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并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补充披露。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顶立科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抵押。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已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账面价值、
评估及占比情况。2)相关抵押担保形成的原因,主债务的用途、金
额、期限及债务人履约情况。3)抵押担保对本次交易以及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设置了 3000 万元的奖励机制。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奖励机制:1)设置的原因、依据、合理性,对顶立科
技收益法评估结果、本次交易作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2)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对顶立科技业绩承诺期间利润指标计算和上
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4 .申请材料显示,顶立科技作为新材料及智能热装装备研发公
司,历史年度获得政府补助金额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政府
补助对顶立科技承担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开展研发项目及形成研发
结果的影响。2)报告期顶立科技政府补助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顶立科技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持续下
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顶立科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与净利润是否匹配、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收
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性质和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
的原因。2)结合订单生产周期、调试验收所需时间、公司的赊销政
策及收款周期等,补充披露顶立科技销售商品相关现金流入金额的合
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你公司结合市场需求、竞争情况、创新能力、客户拓展、合
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等,补充披露顶立科技:1)2015 年营业收入预测
的可实现性。2)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
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除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可能涉及
其他批准或核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况,是否属于本次重组的前置程
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及汇德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并计算其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楚江新材员工
持股计划。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认购资金到位时间。2)认购人员名单及份额、运作
机制、决策及转让程序、是否存在代持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顶立科技于 2014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 100%出
资金额的长沙赫特泰克绿能热工技术研究院转让给湖南汇融科技有
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长沙赫特泰克绿能热工技术研究院
的有关情况。2)进行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末顶立科技其他应收款中包括应收股
东和其他关联方的款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应收关联方款
项的具体性质和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2)资金拆借相关的风险防范制
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1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展情
况,并在提交反馈回复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
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
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