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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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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由“安徽精诚铜
业 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以下简称“楚江新材”)的委托,作为 楚江
新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喻荣虎、吴波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楚江新材本次交易工作
并 就 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
精神,对楚江新材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见证,对与本次发行以及本
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见证
意见。本所保证本见证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见证意见仅供楚江新材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楚江新材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见证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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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楚江新材

       1、2015 年 5 月 8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
划签署附生效条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合同 >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
见。

       2、2015 年 6 月 5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
划 签 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股 份 认 购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合 同 的 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
意见。

       3、2015 年 6 月 23 日,楚江新材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
划 签 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股 份 认 购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合 同 的 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股份认购方

       2015 年 5 月 7 日,楚江新材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同意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配套融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楚江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537 号的《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顶立
汇 智 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楚
江新材向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17,787,647 股股份、向长沙汇
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发行 3,973,711 股股份、向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企
                                                               见证意见书

业发行 1,292,593 股股份、向华凌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发行 2,441,860 股股份、向刘刚发行 1,180,465 股股份、
向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2,095,813 股股份、向湖南冠
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79,069 股股份、向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
伙企业发行 1,038,139 股股份、向丁灿发行 650,232 股股份、向孙辉伟发
行 616,744 股股份、向深圳富德泰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541,395
股股份、向吴霞发行 390,697 股股份、向罗静玲发行 323,720 股股份、向
长沙市 科 技风险 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发 行 315,348 股股 份 、向罗 新 伟发行
156,279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627,906 股新股募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楚江新材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楚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 楚江新材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确定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11.23 元/股。

    根据楚江新材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 楚 江新材 2014 年年度 权益分派 方案为: 以 楚江新 材 现有总 股本
398,203,3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楚江
新材已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价格也应进行相应调整,由 11.23 元/股调整为
11.18 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11,627,906 股,符合楚江新材 2015 年第一次
                                                                              见证意见书

临时 股东 大会 决议 和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2537 号 的
《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
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批准的“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11,627,90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因公司名称变更由“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称而来,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根
据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 认单》,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办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过程、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材
料,员工持股计划具备成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29,999,989.08 元,符合楚江
新材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
行 对 象 等 方 面 均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2015 年 12 月 7 日,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发出了缴款通知。

     (二)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员工持股计划已
                                                                               见证意见书

将相关认购款项汇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
金支付。

     (三)2015 年 12 月 8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会验字[2015]4007 号《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止,东海证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开立的
519902013710101 账户内,收到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
员工持股计划缴入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29,999,989.08 元。

     (四)2015 年 12 月 8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会验字[2015]4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止,
楚江新材已收到标的资产股东、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合计人民币 46,511,618.00 元,其中:标的资产股东以持有的湖南顶立科
技 有 限 公 司 75.00% 股 权 出 资 ; 第 一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以 货 币 资 金
129,999,989.08 元出资,此次募集配套资金系为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股
东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另外 25.00%股权。楚江新材申请增加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46,511,618.00 元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44,714,992.00 元。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见证意见书出具之日,楚江新材本
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
符 合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实 施 细
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见证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
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之签章页)



   本见证意见书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