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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24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编号:2015-116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 253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627,90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999,989.0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 2,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27,999,989.08
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8日对公司
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4006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 )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98010100100287922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27,999,989.08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彭江应、丰驰或以后更
换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
度规定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授权)向乙方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乙方
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甲方同意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
定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
乙方只负责通知甲、丙双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