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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5-12-29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12 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鉴于安徽
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等事项
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原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证监发行字[2007]257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4〕477 号文核准, 公司向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54,122,53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8,040,84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98,203,374 股。
    现修改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证监发行字[2007]257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4〕477 号文核准, 公司向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54,122,53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8,040,84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98,203,37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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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 2537 号文核准,公司向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
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
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泰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丁灿、孙辉伟、吴霞、
罗静玲、罗新伟发行 34,883,71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11,627,90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
金。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44,714,992 股。
       (二)原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8203374 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714,992 元。
    (三)原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8,203,37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4,714,99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四)增加第十二章“特别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第十二章     特别条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
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
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
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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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
持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二百四十八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
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涉军事项特
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
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
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含)以上股份时,
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原条款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由 2015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
   现修改为: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六)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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