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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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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名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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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

下午 3: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 220,169,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1%。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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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12,7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8,182,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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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 1、2 项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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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吴   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