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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2-23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16年
        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规定,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
关条件进行了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
各项条件。

    2、审阅了公司第四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方案、预案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做大做强主业,完善产品结构,提
升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增加市场竞争力,布局新材料市场,将
公司打造成为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资源节约型新兴材料领导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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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2 月 23 日)。根据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的规定(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定为不低于 14.14
元/股。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推进相
关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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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龚寿鹏                 柳瑞清                许立新




                                          2016年 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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