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4-09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编号:2016-032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5 日以书面、电子
邮件、传真等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公司全体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关内容详见2016 年 4月9日
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和审查,同意提名戴煜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增补的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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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相关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9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长姜纯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查,同意聘任姜鸿文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53-5315978
传真电话:0553-5315978
联系地址:芜湖市九华北路8号
电子邮箱:truchum@sina.com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本议案需提交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相关内
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9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 告 》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2016 年 4 月 9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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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议案。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2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相关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9 日的《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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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简 历
戴煜先生: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民革党员,材
料学博士学位,1992 年参加工作。长沙市政协委员。2006年4月起任
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现拟任本公司董事。戴煜
先生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新疆顶立汇智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
例超5%,戴煜先生为新疆顶立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
股股东】,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
姜鸿文先生: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2007 年 9 月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2002 年参加工作,历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总裁办副主任
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姜鸿文先生与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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