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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6-13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刘延寿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上
述人员的简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
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龚寿鹏                  柳瑞清                   许立新



                                        2016年 6月 12日

                             -1-
二、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
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在保持公司主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丰富公司盈
利模式,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拟通过并购、产业整合等
方式不断完善公司在军工新材料板块布局,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龚寿鹏                  柳瑞清                许立新


                                         2016年 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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