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24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编号:2017-003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核准,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9,889,036股,发行价格为 15.05
元/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3日出
具的会验字[2017]0046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 1,352,829,991.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499,889.0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36,330,102.76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
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到账 募集资金开户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专户账号
号 金额(元)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1,337,829,991.80 551902014610901
铜合金板带产品升 限公司芜湖分行
1 级、产能置换及智 中国建设银行股
能化改造项目 0 份有限公司芜湖 34050167880800000165
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0 498010100100380987
限公司芜湖分行
年产 1 万吨高性能 芜湖扬子农村商
2 锂电池负极材料生 0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37292710300000075
产线建设项目 公司桥北支行
注:1、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 1,337,829,991.80 元,《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净额
为 1,336,330,102.76 元,差额 1,499,889.04 元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在协议签订后 1 个月内,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
551902014610901)划拨 253,100,000.00 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4050167880800000165)账户;划拨 250,000,000.00 元至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芜 湖 分 行 ( 账 号 : 498010100100380987 ) 账 户 ; 划 拨
255,000,000.00 元 至 芜 湖 扬 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桥 北 支 行 ( 账 号 :
20000037292710300000075)账户;划拨 328,230,000.00 元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账号:368090100100132713)账户。分别用于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恒、贾智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