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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24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编号:2017-004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核准,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9,889,036股,发行价格为 15.05
元/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3日出
具的会验字[2017]0046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 1,352,829,991.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499,889.0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36,330,102.76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丙方”)、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
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户到账金额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元)
        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                                              0                      368090100100132713
        产业化项目                                  公司长沙分行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恒、贾智超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