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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6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柳瑞清)2017-04-25  

						                     楚江新材 2016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柳瑞清)

    各位股东:
           大家好!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2016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规及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董
    事会议,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6 年
    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6 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加                                    是否连续两次未 召开股东大会 出席股东大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次数

      12           12          0          0            否             4            3

           本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与会各项议案,
    并以严谨、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
    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年度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
    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所有提案均投赞成票,
    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2016 年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公司 2016
    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深入了解公司的内
    控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并就财务管理、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和经营状况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在公
    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上,对提交会议的每个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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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重大事项充分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无妨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我认为,2016 年公司严格规范运作,诚
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财务管理稳健。
    (一)在 2016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四届 5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楚江科技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
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和
第七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等相关规则,履行必要程序,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本公司为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提供了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
月23日止6,0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担保已经履行完毕;为
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提供
了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6,000.00万元的最高额
保证担保,期末借款余额为3,500万元,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四届3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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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000.00万元,系为清
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在广发行清远分行提供了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
至2016年11月8日止6,000.00万元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担
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1%。
    (4)、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经在报告期内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
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董事会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444,714,9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 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同意该利润
分配预案。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
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规定,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有关条件进行了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各项条件。
     (2)、审阅了公司第四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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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方案、预案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做大做强主业,完善产品结
构,提升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增加市场竞争力,布局新材料市
场,将公司打造成为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资源节约型新兴材料领导
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2 月 23 日)。根据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的规定(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定为不低于
14.14 元/股。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推进相
关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四届 7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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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优化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管理及长远
健康发展,收购价格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收购事项。
    2、关于对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安徽楚江特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安徽楚江特钢有限
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优化安徽楚江特钢有限公司管理及长远健
康发展,收购价格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收购事项。
    (三)在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四届 8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戴煜先生增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四)在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四届 9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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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调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
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9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关于调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
增加姜鸿文先生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
    (五)在 201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四届 12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刘延寿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上
                               7
述人员的简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
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
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在保持公司主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丰富公司盈
利模式,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拟通过并购、产业整合等
方式不断完善公司在军工新材料板块布局,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在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四届 13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8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阅,经过认真讨论,对上述事项予以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关授权,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6年度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调整。
    (七)在 2016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四届 14 次董事会上,我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9
    我们对于本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
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对于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截至
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也
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于公司2016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6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高管任免、
募投集金的使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动查询,详实听取相关人员的
汇报,获取所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及时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
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此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
见,行使职权。同时,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
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
    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向公司管
理层了解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生产
状况予以关注,并与审计会计师面对面沟通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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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保证了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年报。
    五、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柳瑞清
    电子邮箱:liuruiqing66@126.com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柳瑞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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