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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3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
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 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楚
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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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 15: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数 242,151,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955%。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604,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64%。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68,756,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719%。除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
单的议案》;

    5 、审议 通过 了 《关 于 增加 2017 年度 董 事长 重 大授 权 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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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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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二 ○ 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七年六月 二十九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
盖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_________




                                经办律师:喻荣虎 _________




                                          李结华 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