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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08-28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8 月修订)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等事项拟发生变更,公司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主要修改
要点如下:
    一、将原规则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证监发行字[2007]257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77 号文核准, 公司向安徽楚江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54,122,53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18,040,84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
金。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98,203,374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537 号文核准,公司向湖南顶立
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
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
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
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
泰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刘刚、丁灿、孙辉伟、吴霞、罗静玲、罗新伟发行 34,883,712 股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627,906 股新股募集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44,714,992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963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89,889,036 股新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34,604,028 股。
    现修改为: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核准(证监发行字[2007]257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350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77 号文核准, 公司向安徽楚江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54,122,53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18,040,84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
金。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98,203,374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537 号文核准,公司向湖南顶立
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
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
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
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富德
泰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刘刚、丁灿、孙辉伟、吴霞、罗静玲、罗新伟发行 34,883,712 股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627,906 股新股募集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44,714,992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963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89,889,036 股新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34,604,028 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
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534,604,028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69,208,056 股。
    二、将原规则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604,028 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9,208,056 元。
    三、将原规则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

                               -2-
    四、将原规则第十九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公司股份总数为 534,604,028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9,208,056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五、将原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将原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公司设总裁壹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裁、总裁助理和总工程师。公司总裁、副
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现修改为:公司设总裁壹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4-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七、将原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将原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作如下修改:

                             -5-
    原文: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的任免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副总裁、总裁助理根据总裁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裁
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书面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
并承诺自申报离任后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现修改为:公司副总裁的任免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裁根据总裁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裁工作,履行
各自具体职责。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后,应书面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承诺自
申报离任后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九、将原规则第二百五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本章程由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现修改为:本章程由 2017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
    十、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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