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
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李结华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
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
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239,934,3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808%。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1%。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239,972,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878%。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李结华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