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20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24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24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审计部门
负责人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王刚先生、黎明亮先生、顾菁女士的简历等材料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
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上
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其本人的职位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聘任王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聘任黎明亮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聘任顾菁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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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龚寿鹏 柳瑞清 许立新
201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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