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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1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
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李结华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
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上午 11: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
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469,093,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730%。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469,094,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731%。其中,中小投
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其代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354,7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4937%。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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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李结华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