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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
华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
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
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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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下午 2:3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432,484,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491%。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432,579,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0.457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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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了《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批准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了《2018 年度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的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7)审议批准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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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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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李结华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