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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8-06-2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楼   邮编:230041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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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18 第 00279 号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
江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楚江新材拟实施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楚江新材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
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二、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说明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楚江新材及有关各
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法律意见书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四、本所律师仅就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对有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
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楚江新材的基本情况

    根据楚江新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楚江新材目前的企业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Truchum Advanced Materials & 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                               002171
     证券简称                              楚江新材
    法定代表人                               姜纯
     注册资本                           106,920.81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21日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743082289Q
     邮政编码                               241008
                                                               法律意见书

     电话号码                            0553-531597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hcjxc.com
                  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材料研发、加工、销售(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除外),热工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热处理技术领
                  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碳复合材料及制品、
                  粉末冶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加工、销售和新材料生产领域内
                  的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锂电池负极材料(除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研发、加工、销售,3D打印材料的研发、加工、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楚江新材主要历史沿革

    楚江新材是由芜湖精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精诚”)整体变更设
立,2005 年 12 月 6 日,芜湖精诚股东会同意芜湖精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芜湖精诚各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

    2005 年 12 月 19 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5]第 52 号《批准证书》
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改革函[2005]603 号《关于芜
湖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同意
芜湖精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名称由“安徽
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楚江新材”亦指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12 月 7 日,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普验字[2005]第 0696 号
《验资报告》,各发起人认购发起人股的资金全部到位。2005 年 12 月 20 日,楚
江新材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决议。2005 年 12 月 21 日,
楚江新材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
340000240008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57 号文核准,楚江新材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0,000 股,2007 年 9 月 21 日,楚
                                                                法律意见书

江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精诚铜业”,证券代
码为“002171”。2007 年 12 月 5 日,楚江新材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
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后,楚江新材注册资本为 13,585 万元。2015
年 7 月 21 日,公司证券简称由“精诚铜业”变更为“楚江新材”,证券代码不变,
仍为“0021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2008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实施了 200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增加股本
27,170,000 股。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3 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相
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6,302 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为 34000000004169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需
要终止情形。

    2、2011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1 年 3 月 1 日,公司实施了 201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增加股本
163,020,000 股,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
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32,604 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

    3、2014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楚江集团整体上市)

    2013 年 12 月 2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3 年 12 月 20 日,楚江新材召开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4】477 号),核准楚江新材向楚江集团发行 54,122,531 股股份购买相
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8,040,84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配套资金。

    2014 年 6 月 20 日,华普所出具了会验字[2014]2529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已收到楚江集团、孙昌好、姜彬、阮诗宏、袁浩
杰、卢旭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72,163,374 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398,203,374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398,203,374 元。

    201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变更后,楚江新材注册资本为 398,203,374 元。

    4、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 年 5 月 8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5 月 8 日,楚江新材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签署了 《框架协
议》,与楚江新材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授权代表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6 月 5 日,楚江新材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
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
绩补偿协议》、与楚江新材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授权代表签署了《股份认购补充
协议》。

    2015 年 6 月 23 日,楚江新材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537 号),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2 月 8 日,华普所出具了会验字[2015]4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楚江新材已收到标的资产股东、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6,511,618.00 元。楚江新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
民币 46,511,618.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714,992.00 元。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444,714,992.00 元。

    5、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 年 2 月 20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16 年 3 月 28 日,楚江新材依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新增股份 89,889,036 股,上述新增股份已完成股份登记、上市工作。公司股份
总数由 444,714,992 股增加至 534,604,028 股,注册资本由 444,714,992.00 元
增加至 534,604,028.00 元。

    2017 年 2 月 24 日,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534,604,028.00 元。

    6、2017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增加股本
534,604,028 股,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
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06920.81 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楚江新材为根据中国法
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
                                                                  法律意见书

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7 日,楚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
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合计不超过 200 人,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
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
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7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取得的资金。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3 月 22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
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楚江新材股票。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认购价格及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3.6 元/股,该价格为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53.06%。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
间公司回购的股票 21,11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
                                                               法律意见书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员
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期
解锁,锁定期最长 36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
有人会议;经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
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
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
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
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
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确定的参加对象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
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
员工,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合计不
超过 200 人,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确定的参加对象
的书面确认,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取得的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回购的楚江新材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票 21,11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1.97%,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由公司自行管理,并制
定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
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等。楚江新材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法律意见书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项的相关规定。

    (十一)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所
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
以及聘请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18 年 5 月 31 日,楚江新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8 年 6 月 6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实施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
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18 年 6 月 6 日,楚江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4、2018 年 6 月 6 日,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5、楚江新材已依据《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楚江新材已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有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等相关文件。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仍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楚江新材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
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
需经楚江新材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五、信息披露

    (一)楚江新材已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
文件。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楚江新材尚需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楚江新材已按照《试点
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楚江
新材尚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楚江新材具备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楚江
新材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二〇一八年六月 二十一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喻荣虎




                                          李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