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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8-09-1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上市公司”、“公
司”)拟向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鸟高新”、“标的公司”)
股东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红梅、曹国中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鸟高新 9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和第三十四次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一、楚江新材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进行与本次交易的
资产构成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上市公司未进行与本次收购的资产构成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彭江应                      江成祺




    项目协办人:
                      叶冬冬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