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书(二)》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2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书(二)》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
梅所持有的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
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缪云良、曹
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签订<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书(二)>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
了认真审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签订《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书(二)》构
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
静益、曹国中、曹红梅签订<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书(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书(二)>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
署页)
龚寿鹏 柳瑞清 许立新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