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2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加快推进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楚江新材”)在铜导体产业战略实施进程,决定由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 使用“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10,753.25 万元用于收购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鑫海铜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海高导”或“标的公司”)57.78%的股权,不 足部分通过自有资金补足。 2、上述对外收购,旨在加快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在 铜导体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积累管理经验、技术经验、市场经验和 一体化协同发展经验,为公司在铜导体产业战略发展奠定基础。公司 将同时加快“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该项目实施内容不变,资金不足部分公司自筹。 3、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已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 购股权的议案》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鉴于鑫海高导为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秘 王刚先生同时担任鑫海高导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核准, 向 8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9,889,036 股,发行价格为 15.05 元/股;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出 具的会验字[2017]0046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352,829,991.8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16,499,889.0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336,330,102.76 元。本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额 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 1 87,260.00 75,310.01 化改造项目 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业化 2 36,900.00 32,823.00 项目 年产 1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 3 30,000.00 25,500.00 线建设项目 合计 154,160.00 133,633.01 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 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 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募投项目“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 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楚江新材”变更为“楚江新材” 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省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 8 号”变更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九华北路 8 号”和“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嘉工业园 内”。 2018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及投资规模变更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年产 1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 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智能热工 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规模 进行变更。同意公司对“年产 1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建 设项目”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 26,655.02 万元 (含截止公告日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全部用 于“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相关预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拟 项目名称 备注 号 额 投入总额 实施主体:楚江新材 实施地点:安徽省芜 66,847.50 49,310.01 湖市经济技术开发 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 区九华北路 8 号 1 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 实施主体:清远楚江 项目 铜业有限公司 39,936.00 26,000.00 实施地点:广东省清 远高新技术开发区 百嘉工业园内 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 2 52,017.00 32,823.00 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 3 67,339.84 26,655.02 体材料项目 合计 226,140.34 134,788.03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的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已投入募集资金 1,196.79 万元,剩余募集资 金 25,830.50 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拟使用“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 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10,753.25 万元用于收购鑫海高导 57.78%的股 权,不足的部分由公司自行解决。原“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 项目”实施内容不变,资金不足部分公司自筹。 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 2、实施主体: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 新电材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工业区。 3、建设内容:在楚江电材铜导体产业园内(安徽省芜湖市无为 县泥汊镇工业区),新建一条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生产线项目, 分两期建设,项目建成后,具备裸铜单丝、绞并线;镀锡单丝、绞并 线产品加工能力,产品多元化覆盖,规模适中,投资经济,亦可较好 的体现规模效益。本项目建设分两期进行,一期建设期 1.0 年,二期 建设期为 1.5 年,项目建成后 2.5 年达产。 “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 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预估投资总额为 67,339.84 万元,拟投入 募集资金 26,655.02 万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已投入募集资金 1,196.79 万元。 (二)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1、通过利用部分募集资金控股鑫海高导,有利于快速向铜导体 产业链高附加值下游方向拓展,整合公司在铜导体产业的管理优势、 技术优势、市场优势以及一体化运作优势,早上发挥募集资金效益, 同时为“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募投项目未来投产运营 积累经验。 2、上述收购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合并持有鑫海高导 80% 股权,由参股变更为控股,能够快速提升公司在铜导体市场的份额, 增强铜导体产业内的行业地位。有利于结合鑫海高导在铜导体行业的 优势地位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提升,增 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拟收购项目情况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1、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2118114244298X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小芳 注册资本:11,02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 年 11 月 02 日 营业期限:1987 年 11 月 02 日至长期 住所:丹阳市皇塘镇蒋墅东风北路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无氧铜杆线、光亮铜杆、铜 线材、合金复合铜线丝、铜束线、铜绞线、超细电子铜丝材、新能源 汽车铜线、光伏线、电线电缆用高性能铜导体的加工(国家禁止投资 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鑫海高导作为有着 30 年历史的导体材料的研发制造企业,一直 致力于导体延伸工艺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 导体材料是重点发展方向。鑫海高导响应《国家十三五规划》及《中 国制造 2025 制造强国战略》,先后开发出了高精度圆铜丝、镀锡软圆 铜线、铜并线、镀锡铜并线、软铜绞线、镀锡软铜绞线等,广泛应用 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防军 工、国家智能电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等行业,产品优势地位明显。 3、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收购前股份比 本次拟收购比 收购后股份比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例(%) 例(%) 例(%) 1 汤优钢 67.11 49.86 17.25 2 张小芳 1.78 1.32 0.46 常州海纳企业管理 3 咨询中心(有限合 8.89 6.60 2.29 伙)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 4 22.22 - 49.92 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楚江高新电材 5 - - 30.08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 57.78 100.0000 注:汤优钢先生与张小芳女士系夫妻关系。 4、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1,909.74 负债总额 34,662.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246.76 营业收入 399,650.42 营业利润 4,319.22 净利润 3,819.23 2018 年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01690014 号的《审计报告》。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汤优钢,中国籍自然人,男,1972 年 10 月出生,汉族,无 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1015****。 2、张小芳,中国籍自然人,女,1972 年 12 月出生,汉族,无 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1227****。 3、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名称: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1H7167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彬 成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19 日 主要经营场所: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 6 楼 3201 室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布局铜导体产业,完善先进铜加工产业布局 公司在先进铜基材料加工产业的规模不断的扩张,主要产品涵盖 高精度铜合金板带材、铜导体材料和精密铜合金线材等,其中铜板带 材是占公司收入的 50%以上,市场份额位居国内行业第一。铜导体材 料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本次收购能够快速提升公司在铜导体 市场的份额,增强铜导体产业内的行业地位。楚江新材与鑫海高导能 够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完善公司先进铜加工产业布局。 2、深耕精细铜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导体材料是精细铜加工的重点发展方向之 一。收购鑫海高导有助于公司深耕精细铜加工主业,提升铜导体材料 技术水平和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高附加值产品比重 的提升,不仅提高了公司的产品竞争力,还能够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产业化的发展 原“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的项目投入资金较高, 从项目建成、投产、达产、见效需要较长的时间,期间会占用公司大 量的资金。将该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并购该行业优质企业,不仅能 够较快的布局铜导体材料,还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投资确定性强、见 效快,节约了大量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时间,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结论 公司此次进一步收购鑫海高导 57.78%的股权,不仅能够提升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公司完善铜加工产业布局,提高产品技术 水平,同时公司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空间。因此,本项目均具有可行性。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收购交易的定价以鑫海高导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权益评估数值协商确定。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鑫海铜业有 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 020112 号),鑫海高导 100%股权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审计)基准 日,经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采用资产法和收益法评估,资 产法评估值为 27,462.04 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 36,852.00 万元。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此基础上,经由交易 各方协商确定鑫海高导 100%股权的估值为 36,750.00 万元,扣除已 分配的 2018 年利润 1,000.00 万元后,鑫海高导 100%股权的估值为 35,750.00 万元,本次收购鑫海高导 57.78%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0,656.00 万元。本次交易所用部分资金 10,753.25 万元为变更募投 项目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五、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丙方: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1、交易方案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拟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57.78% 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楚江电材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80.00% 的股权。 2、股权转让比例及价格 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 [2019]第[020112]号)载明的标的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评 估值为 36,852.00 万元。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估值为 36,750.00 万元,扣除已分配的 2018 年利润 1,000.00 万元后,标的公司 57.78%股权交易价格为 20,656.00 万元。 其中: (1)汤优钢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 49.86%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 17,823.19 万元。 (2)张小芳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 1.3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 472.12 万元。 (3)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鑫海 高导 6.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360.69 万元。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经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楚江 新材将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 9,902.75 万元。 丙方应于收到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将第一阶 段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购买楚江新材股票,购买方式为包括但不限 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 式。该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2)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且丙方完成鑫海高 导 57.78%的股权交割手续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楚江电材将以募集 资金支付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 5,589.25 万元。 丙方应于收到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3 个月内,将第二阶 段股权转让价款用于购买楚江新材股票,购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二 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该 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3)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丙方的购股义务全部完成、对于不能办理股份锁定的股票,依照 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质押给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 质押权人的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楚江电材将以募集 资金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 5,164.00 万元。 丙方可且仅可将本次交易对价的 75%,即人民币 15,492.00 万元 全部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 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购买楚江新材之股票。丙方承诺本次交易对价 的 75%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若与本协议“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三阶段股权 转让价款的支付”相关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 的议案》的议案未经楚江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楚江新材承诺将以 支付自有资金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同时本次交易“第二阶段股权转 让价款的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中所约定的股权 受让方,均自动变更为楚江新材。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签署即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起生效: (1)经股权出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2)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经楚江电材股东决定审议通过; (4)经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 5、股权交割 (1)楚江新材应配合丙方,在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审核通过后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股权出 质的注销登记申请。丙方需于股权出质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 10 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成将楚江新材、楚江电材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向行政 主管机关提交修改后的鑫海高导章程等的股权交割手续。并向鑫海高 导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本次交 易的股权交割手续。 (2)若本次交易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楚江新 材应配合乙丙双方,在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相关审 核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鑫海高导 27.70%股权的交割手续。 (二)《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业绩承诺期内,楚江新材将指定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满 后,如标的公司未完成本协议所规定的业绩承诺,则丙方承诺依照本 协议相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偿。 (2)业绩承诺方 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 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 (3)业绩承诺 丙方向甲乙双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海高导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净利润应至少达到以下指标: 2019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2020 年度承 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500.00 万元,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00 万元。 本条所述“年度承诺净利润”是指鑫海高导在业绩承诺期内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最终完成的、经楚 江新材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业绩补偿金额 1)业绩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 于当年承诺数的 90%,则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当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业绩承 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价格。 2)业绩承诺期四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 于累计承诺数的 100%,则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之和×本次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本条所述“净利润”是指鑫海高导在业绩承诺期内最终实际完 成的经楚江新材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业绩补偿方式 1)丙方承诺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 差额部分以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现金已补偿金额) ÷购股平均价格(如果前述当期现金补偿数额小于或等于零(0)时, 取值为零(0)) 如楚江新材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事项,则将对购股平均价格作相应调整。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需履行补偿义务的各业绩承诺 方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 当丙方其中一方无法履行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义务时,则另外 各方应无条件承担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义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6)应收账款回收及补偿 1)交易对方对鑫海高导截止业绩承诺期满(2022 年 12 月 31 日) 时点的应收账款净额承担回收义务。 2)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有未回收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 收账款净额的部分,则交易对方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 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计算方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收账款净额未回收部分—现金已补偿金额) ÷购股平均价格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资产减值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满,应对鑫海高导账面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如鑫海高导账面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 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应当另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 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2)关于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固定资产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 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现金已补偿金额)÷ 购股平均价格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存货减值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满,应对鑫海高导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如鑫海高 导存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 则交易对方应当另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 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2)关于存货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存货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存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 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存货期末减值额-现金已补偿金额)÷购股 平均价格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减值测试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的每年年末,楚江电材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票平均价 格+已补偿现金),则期末减值业绩补偿义务人丙方,优先以现金进 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补偿。 (2)期末减值额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 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1)丙方先以现金对期末减值额进行补偿; 2)以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丙方获取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 -期末减值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丙方均以 1 元总价回购。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股份锁定 (1)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的可实现性,丙方承诺将其所购买的 楚江新材之股票以合法方式办理股份锁定。丙方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 锁定及解锁方式具体如下: 1)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12 个月且完成 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丙方各自可解 禁股份比例为 2019 年净利润实现数÷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20%, 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20%; 2)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24 个月且完成 2019-2020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丙 方 各 自 可 解 禁 股 份 比 例 为 2019-2020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数 ÷2019-2020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40%; 3)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36 个月且完成 2019-2021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丙 方 各 自 可 解 禁 股 份 比 例 为 2019-2021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数 ÷2019-2021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60%; 4)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48 个月且完成 2019-2022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100%后,丙 方 各 自 可 解 禁 股 份 比 例 为 2019-2022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数 ÷2019-2022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80%; 5)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60 个月后,鑫海高导截至 2022 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全部收回 或者丙方就未收回应收账款承担补偿义务且丙方就鑫海高导截至 2022 年末的固定资产、存货及其他资产减值承担补偿义务后,则当 年累计可解禁股份比例为 100%。 (2)对于不能锁定的股份,丙方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将其 所持楚江新材之股票质押给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质押 权人。除此之外,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楚江新材之股票办理任何其他 质押手续。 (3)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激励机制 (1)超额业绩奖励 若标的公司超额完成本协议中作出的业绩承诺,楚江新材将给予 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予以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上市公 司对管理层激励的有关办法执行。 (2)股权激励 楚江新材承诺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股权激励政策的监管要 求,结合股票市场的变化,按上市公司的统一标准,将标的公司仍然 在职的高管及核心管理层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 (3)现金分红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在提取盈余公积后(按照净利润的 10%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 5%-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 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不再提取),应按以下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按每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30%的标准进行现金分 红,标的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标的公 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将根据考核业绩目标 完成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4)同比例增资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按 照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 5、公司治理 (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重新选 举董事会。楚江新材决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董事人选,董事长为 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标的公司董事会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标的公司高管人选的聘任。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2)标的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楚江新材与 丙方各提名 1 名监事人选。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楚江新材提名的 人选担任。 (3)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海高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楚江新材 相关制度执行。鑫海高导的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并聘任。 6、战略合作 为共同促进铜导体产业的整合与发展,协议各方经协商后一致同 意,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拟共同出资设立导体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 “新公司”)。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 10,000.00 万元(具体以工商 登记为准)。丙方承诺拟共同持有新公司不低于 20%的股权,具体持 股比例由丙方自行协商决定。新公司的公司机构的设立及人选的选任 等事项,参照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规定执行。 有关新公司的设立的具体事项,需待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7、任职期限、竞业禁止承诺 (1)任职期限承诺 汤优钢、张小芳、林家弘系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及关键人员, 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顺利实现和长远发展,上述关键人员对各 自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出具如下承诺与保证。 自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标的公司关键人员仍需在标的 公司至少任职 72 个月,如违约,则按如下规则在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 向楚江新材支付赔偿金: 1)自股权交割日起不满 12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实 际享有对价的 10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 楚江新材的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 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 10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2)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 8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8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3)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6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6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4)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36 个月不满 60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4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4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5)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60 个月不满 72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2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2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2)竞业禁止承诺 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于任职期及任职期满起 5 年内,除经营标的公司或与本次交易收购方及其控制方(包含楚江 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通 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它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直接从事与标的 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六、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收购完成后,鑫海高导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能 存在经营管理、人力资源、营运资金需求大等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 来的风险。 七、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产生 关联交易情况及与关联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收购鑫海高导 57.78%的股权事项, 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需求做出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 产业布局,有利于延伸公司产业链和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聘请的评估、审计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 资质,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 科学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该事项 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事项,并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鑫海高导的 57.78%股权的 事项,不足部分通过自有资金补足,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 需求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进度,从长期 来看,在成本和效益更优,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股权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监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鑫海高导 57.78%股权 事项符合相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该事项应履行必 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鑫海高导 57.78%股权 事项不会影响原募投项目和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鑫 海高导 57.78%股权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