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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
珵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
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
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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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 , 代 表 股 份 【 559,794,220.00 】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6.756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44,448,4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2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604,242,6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468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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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特别决议审议通过,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
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授权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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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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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李梦珵




                                           201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