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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7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缪云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55 号)核准,公司向国家军
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
金中心(有限合伙)、汤优钢、阙新华非公开发行股票136,405,109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747,499,997.3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9,814,459.7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27,685,537.58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6月11日对公司上
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6175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 )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
户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8112301011200511296,截至2019年6月11日,专户余额为
734,229,997.3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
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飞机碳刹车预制体扩能建设项目、碳
纤维热场预制体产业化项目、江苏省碳纤维织物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彭江应、江成
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
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
问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3-